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社工评〔2021〕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方案
为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社工评〔2021〕1号)、《黑龙江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9〕25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激发社会工作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理论与实务特点,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发展。
——坚持科学评价。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件,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强化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充分调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对社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和助推器作用,统筹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一)统一考试。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评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会同省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1.制定评审标准。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研究制定《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标准》(附件1)。
2.制定评审办法。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附件2)。
3.组建评审委员会。省人社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组建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审核确认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评审委员会。
4.组织评审会议。经省人社厅同意,由省民政厅委托黑龙江省社会工作学会组织黑龙江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会议,省人社厅根据年度参评人员数量,按规定从评审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专家,由黑龙江省社会工作学会组织专家开展评议工作。
(三)公示发证。评审结束后,省民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在省民政厅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社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登记管理。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人员,应当按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按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同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
(五)岗位聘任。用人单位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比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承担社会工作职能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空额,等额推荐参评、择优聘用。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共同成立“黑龙江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研究落实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事关我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和人员推荐工作,确保参评人员申报渠道畅通。
(二)营造氛围。各级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纪律。要积极创造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人员违反纪律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本方案由省人社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3.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